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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8-12-13         来源:华声在线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5日

2014年以来,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我省开展了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取得了预期成效,为探索和创新新型城镇化行政管理体制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但仍存在人口集聚多、经济规模大的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等问题。为加强对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9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构建符合基层政权定位、适应城镇化发展需求的新型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激发经济发达镇发展内生动力,充分发挥其对周边辐射带动作用,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水平和加快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鼓励在制约经济发达镇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大胆探索;坚持重心下移、权责相称,赋予经济发达镇相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必要的财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符合经济发达镇自身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改革中积极探索,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三)总体目标。在第一批3个试点镇的基础上,选择部分经济发达镇开展改革,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核心,以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完善基层政府功能为重点,以探索建立简约精干的组织架构、务实高效的用编用人制度和适应经济发达镇实际的财政管理模式为保障,着力提高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用3年左右时间,努力将经济发达镇建设成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职能科学、精干高效、人民满意的现代新型城镇,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改革任务

(一)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根据经济发达镇工作实际,按照权力下放、权责相称的原则,省政府梳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部分县级管理权限,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权,制定《湖南省赋予经济发达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通用目录》。县级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经济发达镇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逐步实施、持续完善”的原则,参考通用目录,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将相关权限赋予经济发达镇。重点强化发展产业经济、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等职能,完善基层政府功能。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县级主管部门和经济发达镇政府要加强赋权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相关立法,为经济发达镇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提供法规依据。建立并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明确权力下放后的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健全权力监督机制。

(二)构建简约精干的组织架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小政府、大服务”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经济发达镇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设置,数量控制在10个以内。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镇党委领导核心作用。立足基层工作实际,优化业务流程,减少管理层级,建立扁平高效的基层组织架构。加强行政执法和综合服务等前台机构建设,统一履行直接面对公民、法人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行政执法职责,提高服务管理效能。整合内部决策、管理、监督、服务职责和工作力量,为前台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设有开发区的经济发达镇可探索镇区管理机构合一体制,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促进开发区与经济发达镇融合发展。市县政府部门派驻在经济发达镇的机构,原则上应下放实行属地管理。进一步理顺经济发达镇政府与上级主管部门权责关系,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上级主管部门派驻镇政府的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其主要负责人任免等重大事项应先征求经济发达镇党委和政府意见。

(三)推进集中审批服务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基层公共服务和行政审批职责,打造综合、便民、高效的政务服务平台,实行“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所有下放、委托给经济发达镇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一律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公开办事依据和标准,精简程序和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推广首问负责、办事代理、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经验做法,积极推行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网上办理,方便群众办事。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发达镇社会治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整合现有的站、所、分局力量和资源,由经济发达镇统一管理并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经省政府批准以镇政府名义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按规定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建立健全镇政府与县直部门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强化监督问责。

(四)建立务实高效的用编用人制度。在经济发达镇机构编制限额内,赋予经济发达镇灵活用人自主权。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凡是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事务性、辅助性工作等,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实行购买,由花钱养人向花钱办事转变。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经济发达镇党政领导岗位,对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党政正职,可在职数规定范围内提拔为上一级领导班子成员并继续兼任现有职务。完善人才引进机制,落实基层干部待遇政策,确保基层需要的人才进得来、留得住、干得好。

(五)探索适应经济发达镇实际的财政管理模式。结合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等因素,实行差别化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强化统筹所辖乡镇协调发展责任,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逐步明确经济发达镇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县级政府对下放给经济发达镇的事权,要给予相应财力支持。应由县级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得转移给经济发达镇政府承担。县级政府要积极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若干财政政策,资金分配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发达镇倾斜,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县级政府要建立财政激励机制,可明确一定时期在基建投资以及地方新增财政收入等方面对经济发达镇给予支持,统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经济发达镇公益性项目。省直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经济发达镇的支持力度。对各类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凡经济发达镇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优先将其列入项目实施范围。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可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发达镇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经济发达镇设立分支机构,为城镇建设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六)加大相关资源配置支持力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科学合理确定经济发达镇的建设用地规模,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重点做好经济发达镇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用地保障。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镇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在国家确定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内,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稳妥进行土地整理、荒地和废弃地开发利用,着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七)创新基层服务管理方式。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城乡社区党组织建设,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经营网点、工程项目、服务窗口党建工作力度,落实“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体系。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依法厘清基层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专业社会工作,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联动机制,促进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服务有机衔接。通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公用设施投资和运营,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及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投入。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尊重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健全权益保障和矛盾化解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促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三、改革范围

本次将长沙县黄花镇、浏阳市永安镇、衡南县三塘镇、祁阳县黎家坪镇、桃江县灰山港镇、冷水江市铎山镇、汨罗市弼时镇、洞口县高沙镇、洪江市安江镇纳入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范围。省内另有符合条件的,经市州推荐,省编委审定后,报中央编办备案,再分批次选择若干个经济发达镇,蹄疾步稳,扎实推进。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把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重大问题,凝聚改革共识,牢牢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市县政府要细化政策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完善考核评价体系,确保改革取得实效。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重要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成立省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进改革工作,交流改革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协调相关事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编办主任任副组长,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农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统计局、省政府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编办,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抓好工作落实,形成推进改革工作的强大合力。市县要相应完善协调配合机制。

(二)坚持因地制宜。各地要根据经济发达镇不同地域特征和产业特点,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工作重点,加强理念引导、标准规范和技术指导,促进设计力量、专业技术人才、社会资本向经济发达镇流动汇集,建设特色鲜明、产城融合、充满魅力的新型城镇。合理确定经济发达镇认定标准。原则上经济发达镇建成区常住人口在4万人以上,城镇化率和公共财政收入连续两年排名市州前10%,且公共财政收入排名全省乡镇前列。对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完善区域城镇体系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等特色小镇,予以重点考虑。因城关镇、城区镇多数已被纳入现有的城市规划建设范围,其行政体制改革需要与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城市政府统筹研究推进,原则上不作为改革对象。

(三)坚持统筹协调。统筹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赋予相同的土地、建设、金融扶持政策,形成改革合力。加强城镇化宏观管理,完善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发展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探索“多规合一”,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推动经济发达镇与周边城镇、乡村协同发展。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控制城镇开发强度,提高城镇建设水平,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四)坚持积极稳妥。2018年年底前,纳入改革范围的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报省编办备案后组织实施。省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改革工作,加强跟踪指导和政策协调,切实解决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各地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要加强舆论引导,防止急于求成、政府包办等倾向,扩大社会参与,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改革顺利平稳推进。加强年度评估考核,建立能进能出动态淘汰机制,促进经济发达镇更好更快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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